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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应对准入放宽后的变局
日期:2007年1月25日   出处:金时网   编辑:admin   阅读:572

    关于门槛低了、机构多了,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在竞争中求发展的对话

    编者按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银监会于去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发布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它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将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将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日渐增多,这些金融机构如何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呢?本期话题将围绕此进行。

    主持人:本报记者刘焕钦

    特邀嘉宾:银监会青海省银监局局长安宁

    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主持人:银监会颁布了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放宽的新政策,您如何评价?

    安宁: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对银行信贷和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做支撑。完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制度性的扶持政策。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初步掌握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兼容性监管政策。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调整和突破,其内容既有国际化的视野,又切合中国实际,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对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又一重大创新,对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以下意义:有利于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构建。

    主持人: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的农信社的关系?

    安宁:新设的村镇银行,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公司法》,自主选择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设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入股社员提供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入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新设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它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新设的三类机构,除贷款公司外,它们与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的相同点:一是它们都是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它们的服务对象都是依托农村地区,主要为县域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农民、农村、农业提供金融服务。不同点:一是设立基础不同;二是组织形式多样化;三是发起人或出资人的要求不同;四是投资人持股比例不同;五是公司治理更为简洁、灵活;六是监管的方式、方法不同。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主持人:目前新设机构在试点中,将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青海作为试点省份,如何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安宁:为了稳步推进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中国银监会确定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湖北、吉林六省区开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我理解这种工作方法,有利于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奠定基础。最近,我们试点单位正在按照银监会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分两个阶段在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有关试点的基础工作,将从2007年2月份进入选点试点的实质性阶段。

    从青海省的实际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同时存在,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根据最近开展快速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分析和判断,我认为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我们会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同时,我也认为在试点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我想这是正常的,也是组织试点工作的目的之一。通过试点我们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梳理出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为其他省份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提供方法。就青海省而言,我们对试点工作的总体判断是:首先,村镇银行将以本省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在部分农村产业化发展较快、经济相对活跃的地区发起设立;其次,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将会在矿产资源优势较为集中和农村龙头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设立贷款公司,或在矿产资源地为中小企业和当地农牧民提供定期、定点的流动性金融服务,以及创造条件设置ATM机;第三,在人口相对集中、且农村牧区经济相对活跃,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所在地,根据需求和实际,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新设三类机构总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主投资设立。同时,我们将做好调查摸底、准确选点、广泛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引导、全程服务等项工作。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还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政推动的作用,做到市场主导与行政推动相结合,这主要包括:政府财税政策扶持;拓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建立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等。

   
 竞争格局不可避免

    主持人:新设立的机构,是否会使现有机构受到冲击?现有机构应如何应对?

    安宁: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三类机构,属于微小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与现有的农信社必然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这也是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初衷之一。原因很简单,就是新设机构和原有机构都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在同一地区业务的竞争过程中,由于它们服务的对象相同,这必然会形成竞争,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我认为,初期的竞争是适度的,恶性竞争是可以避免的。这是因为新设机构较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是微小的,同时也是新设机构,客户认同度有一个过程。随着新设机构的业务开展,竞争将会逐步激烈。而这种激烈的竞争则体现为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何使客户享受到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因此,恶性竞争在金融供给充分、竞争充分,加之监管当局鼓励正当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面对到来的竞争其主要应对措施应当是:增强服务意识、创新金融产品,为“三农”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创新监管理念

    主持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势必增加数量不少的机构,且均为地方法人机构。对此,监管部门如何体现严监管?

    安宁:虽然注册资本门槛降低,但并不意味着对新设机构最基本的审慎条件的降低。从银监会颁布的《若干意见》和相关配套办法看,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的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从投资结构及其比例控制方面。二是对三类新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三是实行审慎监管。在任何时点,新设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等。四是适时采取差别监管的措施。对经营好的支持其稳健发展;对经营有问题的适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并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则令停办所有业务,要求限期重组;对不能如期实现减负重组,有关经营和监管指标,继续恶化的机构,适时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

    当然,落实上述监管措施,做好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还应在实践中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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